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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书记”任性用权引火烧身

来源:检察日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10-17 09:09

  备受关注的“火书记”职务犯罪案日前宣判。被告人火荣贵因犯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三宗罪获刑十八年。他的犯罪轨迹再次印证一个道理:任性用权就是引火烧身!

  

  火荣贵职务犯罪案庭审现场。


  9月26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火荣贵(正厅级)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经定西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火荣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院审理认为,火荣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信息化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武威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指使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人民币5000万元归他人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公司无偿划拨1300余万平方米国有未利用沙漠地用于银行贷款,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火荣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退回部分受贿财物,法庭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12年受贿1300多万

  下属送钱竟为“破财免灾”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2004年,火荣贵升任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从那时开始,他便成为亲戚朋友、企业老板眼中的“唐僧肉”。2004年至2016年,随着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信息化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武威市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变化,这块“唐僧肉”越发让人垂涎三尺。

  武威市某服装企业老板施某就是“围猎”火荣贵的人员之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施某通过别人打听到火荣贵住在武威市某宾馆,就拿着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现金登门拜访。临别时,他把装有现金的袋子以拜年的名义放到房间地上,火荣贵客气了一下,就没再拒绝。2013年下半年,火荣贵积极协调教育等部门落实“互保共建”企业政策,将施某的公司确定为武威市凉州区中小学学生校服定点生产加工企业。

  2010年,火荣贵调任武威市市委书记。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扩大,火荣贵的欲望和胆子也越来越大。送上门的财物已经不能满足他的贪欲,只要有机会,他甚至找各种理由伸手索贿。2012年初的一天,在武威某区担任领导职务的洪某到火荣贵的办公室汇报工作。其间,火荣贵告诉洪某,他要去兰州招商引资、跑项目,其中有些项目是洪某所在区的项目,需要些钱“运作”。洪某一听就明白了其中之意,他很快给火荣贵送去人民币10万元现金。2013年初,火荣贵利用洪某到办公室汇报工作的时机,又向洪某表示要去兰州招商引资、跑项目,需要些经费,洪某随后将一个装了1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牛皮纸袋送到了火荣贵的办公室。

  在火荣贵的受贿事实中,令人印象特别深刻的一点是,他在担任武威市市委书记的7年里,多次收受下属官员的贿赂。而这些官员向其行贿的原因,不仅是为了升官发财,有些纯粹为了“破财免灾”。向其行贿过的下属官员费某、苏某等人在证言中均谈到,他们向火荣贵行贿不完全为了晋升,是因为害怕火荣贵在工作中故意刁难,在众人面前羞辱、批评、辱骂自己。上述行贿人员在向火荣贵送上贿赂后,“火书记”果然“批评少了,态度明显好了”,有些人在职务调整上也得到了火荣贵的关照。

  经查,2004年至2016年的12年里,火荣贵先后收受、索要远房亲戚包某,外甥女婿刘某,企业老板张某、吴某,下属官员张某、费某等合计15人贿赂,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00余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土地审批、项目合作、资金使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挪用公款做人情

  致使4900万公款有借无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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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系武威市某化工企业老板,火荣贵调任武威市市委书记后,张某利用火荣贵到其公司检查工作之机结识了火荣贵。后来,火荣贵多次领着招商引资的人到张某公司去,基本上都由张某负责接待,两人关系由此密切。2012年至2015年,张某给火荣贵先后送过人民币100万元、30万美元及一些高档衣服、香烟,还给火荣贵的儿子送过3万欧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手机。张某一边向火荣贵行贿,一边也积极利用火荣贵为自己谋取利益。

  2016年5月的一天,张某在陪火荣贵打扑克时,听到时任武威市交通局局长范某给火荣贵汇报说,武威市交通局下属的武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的资金付了工程款后,还剩余一部分。由于张某公司当时资金紧张,就当着火荣贵的面对范某说,让交投集团给其公司借些钱。2016年8月,火荣贵叫张某到武威市民勤县红砂岗工地,问其企业什么时候开工,张某再次借机说资金没有落实,想让红砂岗管委会给其借些钱。火荣贵当即表示,红砂岗管委会没钱,现在有钱的是老范那里,暗示张某向范某下属的交投集团借钱。后张某再次在陪火荣贵打扑克时,以启动化工项目为由,向范某提出借钱要求,范某当场说钱借不过去,没法借。火荣贵对范某说,想办法抓紧给张某借一些,帮他把项目启动起来。2016年10月,火荣贵再次催促范某给张某借钱。

  据火荣贵到案后供述,张某曾多次向他行贿,他与张某关系也好,张某提出要借钱,他就让范某将交投集团的钱借给张某。于是在他的直接指示下,范某与时任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党某、时任红砂岗管委会主任廖某等人商议后,于2016年10月31日,将交投集团5000万元人民币公款,通过民勤县交通运输局、红砂岗管委会借给了张某的公司。张某后将此款用于自己的化工企业经营生产。2017年8月,借款到期,2018年3月,张某公司向红砂岗管委会归还人民币100万元,其余本息至今未还。

  私划国有土地帮人抵押贷款

  给国有银行造成上亿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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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火荣贵带着时任武威市古浪县县委书记马某、副县长王某到张某公司调研项目建设情况。在调研中,火荣贵问张某项目进度为什么缓慢,贷款下来了没有,张某回答说,由于没有抵押物,贷款很难。火荣贵当时就对马某说,古浪县的沙漠几千年都没有人利用,不值钱,把你们古浪县的沙漠给张某公司无偿划上几万亩,用于抵押融资贷款,这样事情不就解决了吗?

  就这样,在火荣贵的指示下,马某违规安排古浪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将位于古浪县北部的20001亩国有未利用土地违规划拨给张某名下的公司,并违规为划拨的20001亩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后,张某以违规划拨的20001亩土地为抵押,先后从建设银行武威分行、甘肃银行凉州区支行分别贷款3亿元。贷款到期后,张某公司尚欠建设银行武威分行本息合计人民币2.5亿余元。2018年6月13日,建行武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张某公司此笔贷款作为不良资产,以人民币8000万余元的价格予以转让,造成建设银行武威分行损失合计人民币1.7亿元。

  公诉人指控有理有据

  被告人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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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8日上午,定西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火荣贵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一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火荣贵指使下属单位向张某企业借款是帮助企业发展的正常履职行为,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建行武威分行因贷款给张某公司而损失人民币1.7亿元是否系因火荣贵滥用职权造成。

  被告人火荣贵当庭辩称,他只是向时任武威市交通局局长范某简单提及了一下借款给张某公司的事,当时考虑到张某公司是武威市重点培养企业,为了让张某企业顺利发展带动当地经济才这么做的,借款金额、借款方式他均不知情。辩护律师也辩称5000万元的借款属于国有企业所有,借款也是由交投集团相关领导决定,被告人火荣贵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地位,故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张某、范某等借款当事人证言,证实了火荣贵多次收受张某大额贿赂,并在5000万元借款到达张某公司账户后又收受张某大额“感谢费”,在借款过程中数次明确指示范某将交投集团的5000万元借款给张某公司,驳斥了火荣贵的借口。同时,公诉人就火荣贵担任武威市市委书记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其在本次挪用公款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有力反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随后,辩护律师又提出张某公司利用火荣贵违规划拨的土地,向银行贷款造成银行损失一事不应该计算在被告人火荣贵的犯罪事实中,理由是银行贷款有自己的评估系统,不是火荣贵所能左右的,放贷过程中的多位证人也证实未有人打招呼,贷款完全符合银行正常程序,贷款过程中抵押物土地的价值是由张某负责找土地评估公司评估的,被告人火荣贵也并未参与。故银行的损失属于其自身正常的放贷损失,不应归罪于被告人火荣贵。火荣贵亦辩称其划拨土地的初衷是为了引进民间企业的力量来治理武威的沙漠,划拨土地的地点和数量其均不知情。

  对此,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张某、马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证明火荣贵收受了张某的贿赂,并明确指示马某将国有未利用地划拨给张某企业用于向银行贷款的事实。同时公诉人指出,本案火荣贵收受企业老板张某大额贿赂,利用自己的职权,违规指使古浪县相关责任人将国有土地划拨给张某企业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同时向张某企业出具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张某利用违规划拨的土地和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向银行抵押贷款,银行是基于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信任才认定涉案抵押土地属于张某企业所有,并最终同意放贷。从最初违规划拨土地到银行放贷损失之间虽然出现了其他行为(如土地评估公司夸大土地价值),但并不足以阻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违规划拨土地是因,基于违规划拨的土地而作出错误认定导致贷款损失是果,火荣贵必须为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意见,认定被告人火荣贵触犯前述三项罪名。火荣贵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庭审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