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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23日,我市部分行业停产运输车辆禁运!

来源:盐湖环保发布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10-21 11:23

  

  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通知

  运盐环组〔2019〕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运气防办〔2019〕24号),市大气办研究决定,自10月18日12时至10月23日2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三级)预警。盐湖区迅速响应,现将管控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拒绝露天烧烤。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结合最新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采取以下减排措施:

  石膏线/板、矿渣棉、石灰窑、独立轧钢:停产,禁止运输。

  砖瓦行业:烧结砖在执行相应调整生产计划的基础上,禁止运输;非烧结砖禁止运输。

  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工业: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行业: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数量确定生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及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油墨:配料、溶化、搅拌、研磨、灌装、包装等涉及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玻璃: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按上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质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根据生产装置生产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辅助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及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溶剂油墨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校、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设备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禁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等工序露天作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石材加工:全部停产,禁止运输。

  保温材料: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洗煤、露天开采、选矿:停产,禁止运输。

  有机化学原料、制品制造: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盐湖分局、区交通局)

  2、中心城区我区有监管职责的施工工地达不到“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的全部停工整改。各类渣堆、土堆、料堆全部苫盖。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护坡、喷浆作业。(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3、公安交警部门对进入中心城区黄标车、冒黑烟车辆进行查扣处罚,对重型柴油货车及散装物料运输车要扩大禁限行范围,实施引导绕行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污染车辆停止运输作业。(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区交通局)

  加大对早晚高峰拥堵道路和重点区域的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拥堵怠速现象,减少尾气对我市空气的污染影响。早高峰7-9时、晚高峰17-21时,加强对解放南路、人民路、工农西街、圣惠南路、禹都东街等路段,南风广场等商业区周边道路交通疏导。(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

  4、加强散煤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禁煤区”管理要求,禁煤区内严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非禁煤区严禁使用灰分大于16%、硫份大于1%的民用散煤。(责任单位:区能源局)

  5、要加强对城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及使用的监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6、严格禁止燃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大巡逻力度,发现火点要第一时间扑灭。(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严格执行《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坚决防止中心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盐湖分局)

  四、调度要求

  1、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对工作,要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通知到管控和服务对象,严格监督执法,最大限度控制污染物排放,减轻对群众影响。

  2、各责任单位在预警期间每日16:00前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减排措施督导检查情况向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逾期不报送的视为未组织实施。

  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