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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非农用地能不能租给非本村村民?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1-01 10:18

案情简介:为筹措小组集体道路维修资金,在甲村村委会主任的见证下,甲村一组组长张某代表小组与乙村李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30年,租金9000元一次性付清。该地块不足一分,属集体闲置土地,且未经确权为农用地,李某用来摆摊谋生。村组换届后,新任一组组长王某以未经小组代表同意为由,不承认本小组与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双方产生纠纷。那么,李某之前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甲村一组与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闲置土地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且需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决定。因此,甲村一组与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制度,争议地块未经确权为农用地,且李某并不是乙村村民,不能成为该地块的土地承包主体。因此,甲村一组与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适用《合同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三。

  一、土地用途决定法律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具体到农村集体“三块地”,即农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性质不同,用途不同,适用的法律也就不同。农用地当然适用《土地承包法》,其他土地一般适用《合同法》。

  二、物权纠纷与债权纠纷竞合的法律适用。土地承包权属用益物权,合同属于债权。根据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因此,在土地承包和土地租赁法律适用竞合时,非农用地应适用《合同法》。

  三、本案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甲村一组与李某的非农用地租赁合同,签订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不动产租赁最长不超过20年。因此,原甲村一组组长张某在村委会主任的见证下,对外签订非农用地租赁合同部分有效,对内应追究其责任。

  (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李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