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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获取更多赔偿金?检察机关这样做

来源:检察日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1-13 09:41

  近日,经湖北省丹江口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判决陈某返还长江财保公司6万余元保险赔款。至此,陈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得到有效监督,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

  2016年3月,姚某驾驶的出租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及出租车乘客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认定为姚某负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经鉴定其左手损伤属九级伤残。姚某驾驶的出租车实际车主为郑某,且该车挂靠在林海公司名下,并于2015年12月在长江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来,事故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陈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在交通事故后获取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金,在陈某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中,李某帮其伪造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务工证明及工资表等证明材料,致长江财保公司多赔付陈某6万余元。

  李某认为自己的付出应该有回报,在陈某收到赔偿款后,多次以借钱等方式向其索要钱财未果,于2017年1月带三名社会人员到陈某家中,威胁陈某不给好处费就让他过不好年,迫使陈某当场向李某支付1.5万元。此后,李某又多次逼迫陈某给好处费,陈某不堪其扰,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月,丹江口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向丹江口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以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同时,长江财保公司向丹江口市检察院提出对陈某民事判决予以纠正的监督申请。2019年4月,丹江口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丹江口市法院在原民事判决中采纳虚假民事证据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予纠正。检察建议书指出,陈某在报案时已陈述其编造城镇务工人员的事实,李某也对帮助其伪造虚假证据的行为供认不讳。故陈某在李某的帮助下隐瞒真实身份,向法院提供多份虚假证据,最终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给长江财保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万余元,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据了解,李某涉嫌敲诈勒索、帮助伪造证据一案在审查起诉环节,丹江口市检察院检察官便及时与长江财保公司取得联系,对遭受的损失进行进一步确认和固定证据。在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作出后,快速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实现刑事案件办理与民事案件监督的有效衔接,简化了再审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