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说法 >

10年前的“高速命案”划上句号: 最后一名加害者被判故意杀人

来源:平安鼎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3-30 09:39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3月26日上午,浙江湖州长兴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十年前的“高速命案”,并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判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案件详情

  案发,是在10年前一个秋天的下午。韩伟(化名)记得,当时的自己正在出租屋里看电视。

  当年,韩伟和表弟袁晖(化名)都是湖州长兴洪桥镇陈桥村一家石料厂的驾驶员。2010年9月25日下午3点左右,与韩伟、袁晖同一车队的付某因车辆让行问题与另一车队的驾驶员李照(化名)发生矛盾打起了架。

  随后,为了帮老乡出气,两方车队的多名驾驶员加入了群架。韩伟也被表弟袁晖叫了出去。

  “当时就想帮我们这边出口气,就冲出去了。”庭审中,韩伟回忆道。

  期间,看到另一车队赶来的驾驶员明显人数有点多,包括李照在内的3名同车队驾驶员就想要逃跑了。可他们一路被追赶,最终被追至石矿附近的申苏浙皖高速公路。

  车子从身边呼啸而过,李照冒险拦下一辆小轿车想要上车逃跑。正当小轿车减速,他准备打开车门上车时,被追赶上来的袁晖一把拉住。随后,先后赶到的袁晖、韩伟等7人在高速公路上对李照实施了围殴。

  “他被拉住后,倒在了地上,我们一起打了他,我在他的大腿上踢了两脚。后来,我就去追另外两个人了。”眼看李照躺在高速公路上,袁晖、韩伟等人却对其放任不顾,跑去追赶另外两人。

  可不幸的是,他们跑了没多久,一辆过路的车压到了李照的身上……

  


  隐匿10年

  案发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湖州支队三大队到现场勘查,经调查后认为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不予立案。

  而得知李照的死讯后,袁晖、韩伟等人马上离开了石料厂,躲进了山里。但迫于内心的压力和恐惧,事情发生后第三天,除了韩伟以外,其余6人纷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6人均已判刑)

  在选择隐匿的10年间,韩伟辗转多地,去过北京、郑州等处,投案前,他定居在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期间,他结婚生子,育有一儿一女。外人看来,韩伟拥有着幸福美满的生活,但没人知道,他内心隐藏的秘密和恐惧。

  “事情发生以后,我后来在电视上看到其余6人都被判刑了,心里很害怕,日子过得心惊胆战,心里也越来越内疚。”

  2019年10月,长兴公安侦查发现韩伟踪迹。同年10月18日,韩伟到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口岸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至此,这桩10年前命案的最后一名加害者终于落网。

  


  法官说法

  被告人韩某在其车队同乡的召集下,一同追赶被害人李某等三人至高速公路,众人将被害人李某殴打倒在高速公路,致使被害人李某被过往车辆撞击死亡。

  长兴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及同案人袁某等人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且从事驾驶员工作,对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危险性应当认知。被告人韩某等人明知被害人李某被殴打倒在高速公路车道上可能会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而置其不顾,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只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而不存在必然性认识。

  


  客观方面,被害人李某卧于高速公路车道内这一危险状态是被告人韩某等人对被害人追赶、殴打的先行行为所致,被告人韩某负有救助被害人李某脱离该危险状态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人未履行该法定义务致使李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人韩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李某的生命权利。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