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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别人扶遮阳伞不幸被热油烫伤,到底谁该担责?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8-13 10:38

  在集市摆摊的樊某怎么也想不到,短短几分钟,几件巧合的事突然前后发生,造成自己被严重烫伤。近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这起涉及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两名事件当事人存在过错,分别承担各自的赔偿义务。

  2019年3月28日,樊某在郭家庄镇集市上摆摊。杨某在与樊某相邻的摊位出售炸油糕。15时许,陈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到樊某摊位前与其说话,并未下车。一阵风吹倒了杨某摊位上的遮阳伞,樊某将伞扶起后,陈某的电动车突然启动撞上樊某,致其撞翻杨某的油锅,热油泼在身上,致腰、双腿及双脚大面积烫伤。事发后,樊某被送往西韩村卫生室救治,输液35天、烫伤敷药共花费9643元。上述事实,有樊某提供的闻喜县郭家庄镇西韩村卫生室出具的门诊普通处方笺一份及医药费收据一份。

  案件审理中,被告陈某辩称没有电动车撞倒樊某的情形,至于樊某如何受伤,他也不知情。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某辩称电动车没撞倒原告,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杨某的答辩、证人杨某的证言及两份证明都能证明陈某的电动车突然发动将樊某撞倒在油锅边,致使油锅翻洒将樊某烫伤。因此,对于陈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樊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被告杨某辩称樊某烫伤后到村卫生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不是县级医院或专业烧伤医院的正规单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被告陈某亦认为票据不是正规医院出具,对其不认可。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樊某烫伤后虽未前往县级以上医院治疗,但其烫伤是事实,且较为严重,目前行走需借助拐杖。结合烫伤伤情,樊某提供的村卫生室收据上的医药费数额也符合治疗烫伤的一般标准,对此,樊某主张的医疗费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被告陈某并没有主观故意,属于意外事故,但樊某受伤与陈某碰撞行为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辩称其摊位是经过市场主管部门批准,且按要求设置遮阳伞,是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隐患和过错。法院认为,樊某的烫伤是因杨某的油锅翻洒造成,杨某负有对摊位上的遮阳伞安插牢固的义务,樊某确实是帮其扶伞时发生意外的,杨某作为受益人,且存在一定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樊某与陈某交谈时亦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人应意识到旁边油锅的危险性,因此,樊某应自担1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