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给他人走账,你真“刑”!
来源:夏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3-20 09:52
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再把公司对公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就能办理大额贷款?不,你可能正在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案情回顾

2022年,李某因为个人征信存在问题,无法从银行办理贷款。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网络游戏中听网友说,注册公司并提供对公账户等信息,就能办理大额贷款。求财心切的李某,没有仔细思考其中的风险,便匆忙使用个人信息注册了公司,并开通了对公账户。

李某后来交待,他其实明知对方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利益的诱惑下,还是心存侥幸,将自己名下刚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U盾等全部提供给了该网友,甚至还亲自测试对公账户能否正常使用。
然而,事情的发展远超李某的想象。经查,李某名下公司的对公账户竟然入账非法资金1000余万,其中查实涉诈资金3672元,冻结资金7万元。最终,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经以为的“轻松赚钱”机会,却让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官寄语

注册企业门槛较低,对公账户开户审核条件也相对宽松,且对公账户转账额度高,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心头好”。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从而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最终承担刑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讯员:樊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