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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一例入选“山西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创新发展典型案例”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3-04-24 16:31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胡曼)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创新发展典型案例”,运城市院报送的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成功入选!

  这个案例为何获得省院的“青睐”?接下来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

  案例三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合履职 诉源治理

  【要旨】

  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堡垒作用,坚持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四大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办案理念,刑事、行政、公益诉讼同向发力,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知识产权监管、执法履职的及时性、有效性,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汾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被广泛使用于其生产的低度汾、中度汾、高度汾等多种品型白酒。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太原、吕梁购买大量假冒玻汾系列“53%vol汾酒”“48%vol汾酒”“42%vol醇柔老白汾”和“42%vol巴拿马”等六个商标品种汾酒,在其经营的副食经销部对外销售,主要销往新绛县城周边农村商店、饭店等,也销售给附近农村家庭作为红白喜事用酒,销售金额12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324箱,货值人民币16万余元。

  【调查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9月16日,新绛县公安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发现侵犯注册汾酒商标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并向新绛县人民检察院通报案件情况。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张某某销售记账本,并对查扣账本销售记录进行逐项复刻、比对,进一步查清犯罪数额,同时督促侦查机关对查扣的侵权产品进行食品安全鉴定。2022年12月21日,新绛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新绛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17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4月14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对县域行政村假冒侵权行为查处工作不足,县域执法专业能力薄弱,是导致张某某销售假冒侵权产品得不到及时查处的主要原因。新绛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落实打击侵权假冒执法责任,建立系统检查、跟踪落实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行动”。市场监管部门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共出动执法105人次,检查酒类经营单位109户,立案查处1起行政违法行为。

  为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人的追责力度,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营造县域尊重知识、保护产权的良好氛围,2023年3月17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向新绛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4月12日,新绛县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销售金额118362元人民币,判处张某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55086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加强县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年来,销售假冒汾酒商标的商品的情况在新绛县屡禁不止,呈现出分散型、链条化特征,且有向农村蔓延趋势,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秩序,也给农村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检察机关聚焦县域侵权假冒汾酒行为突出问题,强化对知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深入开展品牌保护监管和食品安全检查,加大对侵权假冒多发区域和领域的重点整治。同时,检察机关邀请汾酒公司专家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市场监管人员综合执法能力。通过延伸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综合治理,销售侵权假冒酒类商品情况得到有效遏制,汾酒系列产品也在新绛县销售额提升15%。

  (二)提高综合履职意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一案四查”,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责,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履职制度优势,严惩侵权假冒刑事犯罪,并附带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追责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力震慑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同时,积极履行行政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方式,积极履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行政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