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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20年!湖北孝感“虾霸”的江湖末路

来源:孝感日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4-28 16:24

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开设地下赌场,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大肆聚敛钱财。近期,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李磊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李磊等人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1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作案10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作案5起;实施违法行为4起。

孝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程某、张某、杨某、殷某某、姚某某等17人被判3年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孝感市政法机关严打黑恶势力的决心。

一件伤害案牵出涉黑团伙

李磊涉黑团伙进入警方视线,是被一起普通的寻衅滋事案件牵出的。

2015年1月8日,孝感城区一家培训机构的两名工作人员被人持械打伤。同年1月28日,受害人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后,被姚某某、殷某某、祝某持木棍拦截在城站路孝感宾馆门前,车辆被砸损、人被打伤。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介入调查,并对姚某某等人上网追逃。

经警方梳理,姚某某竟涉多起寻衅滋事案,在孝南区新华、三里棚等派出所都曾“挂过号”,这一细节引起警方的注意,警方展开串并案侦查。

经明察暗访,一个涉黑犯罪团伙渐渐浮出水面:参与多起寻衅滋事案的姚某某,在这个团伙内部充当的只是幕前打手角色,幕后组织者另有其人。

2018年3月,孝南分局正式成立专案组,对立案的涉黑涉恶案件进行深度研判,调取案件嫌疑人的各类关系网人员,收集相关人员前科等各类信息,集中分析研判。由此对这个以李磊为首的黑恶势力展开攻势。


2018年3月20日至8月14日,专案组民警先后将组织团伙成员李磊、程某、张某、杨某等18人抓捕归案。

打砸起家开赌场、当“虾霸”

李磊生于1982年,人称“磊哥”。早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出狱后,李磊不仅不收敛,反而以此为资本,博得了敢打敢杀、下手凶狠的恶名。

自2015年始,李磊陆续网罗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长期在社会上作恶,形成“十八罗汉”、“砍刀队”的坏名声。


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窜至孝感市高新区团林社区、五龙社区等地,威逼当事人、殴打社区干部,强揽工程,违规取土,霸占城市基础建设项目。2017年9月,李磊团伙为取得孝感市高新区槐荫办事处五龙社区一建设土方工程,带领程某、姚某某等人采取言语威胁、阻拦施工等手段,逼迫他人退出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殴打对其违规施工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的五龙社区书记,威胁多名被占地居民,该项工程李磊团伙从中获利60余万元。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李磊指使张某、程某、姚某组织团伙成员,在孝感城区选择多处窝点,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虽经公安机关多次查处,但他们与执法人员“打游击”、“躲猫猫”,因开设赌场地域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参赌人数多,对孝感城区地下赌场进行垄断,从中牟利达50余万元。

孝感人喜食小龙虾,小龙虾餐饮市场从每年4、5月份起,红火至当年12月底。尤其6至10月间,小龙虾交易量大,李磊团伙盯上了这块“肥肉”。

2016年4月至8月期间,李磊指使程某、殷某某、姚某某等人对孝感城区玉泉南路经营餐饮的虾馆逐户登记,掌握虾馆的日均小龙虾销售量,强迫虾馆老板接受他们提供的高于市场价格的小龙虾货源,同时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其他供应商送货,控制并垄断玉泉南路小龙虾原材料供应市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60余万元。

为控制、垄断孝感城区玉泉南路、董永美食广场等地餐饮原材料小龙虾的供应权,驱离原供应者张某,2016年4月,李磊主动向张某“约架”,并指使20余名手下,驾驶多辆汽车赶到约定地点,追逐、故意冲撞张某等人所驾驶的车辆,持砍刀、棍棒打砸车辆。

“金字塔式”严密组织结构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确保垄断地位,李磊团伙长期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罪团伙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次分明。李磊处于核心地位,系组织者、领导者,在该组织中拥有绝对权威,被并对骨干成员发号施令,成员一致认可李磊的地位,并尊称其为“老板”、“磊哥”。

程某、张某、杨某、殷某某、姚某某五人为组织第一层骨干成员,系积极参与者;孟某、魏某、罗某其余十几人分属第一层骨干成员管理,根据上级指令具体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成员全都听从李磊领导指挥,为维护组织利益,可以相互调动同级别及其手下人员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在内部的日常交往和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该团伙逐渐形成了组织认可的不成文的组织管理规定和组织行为潜规则。

李磊以发工资、许诺高额奖励等方式拉拢组织成员,提供自家经营的酒店作为该组织据点,购买车辆供组织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使用。对为组织利益犯罪受伤的成员支付医疗费用,提供出逃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