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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护企十条”:企业家人身权利的保护放首位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3-15 08:35

中国长安网3月13日北京电(记者 郅硕) 13日上午,围绕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坚守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后一道防线”问题,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颜茂昆接受访谈并回答网友提问。

  据了解,2018年最高法在保护产权以及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四点工作:一是指导性政策,最高法制定了涉及企业家权益保护的相关司法政策,指导全国法院工作;二是“标杆性”审判,2018年最高法开展了多起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大要案审判,例如: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赵明利案等;三是典型性案例,最高法院去年公布了两批13起涉产权和企业家保护的典型案例;四是鞭策性督查,2018年10月最高法组织5个督查组赴山西、宁夏等9个省区进行专项督查,推动了全国法院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颜茂昆介绍,在最高法制定的保护企业家权益的“护企十条”中,企业家的人身权益保护首当其冲。他解释,企业家如果成为“阶下囚”“笼中鸟”,就会丧失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导致其财产处于被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罚没等危险中,企业也可能随之破产、倒闭。因此,“护企十条”将企业家人身权利的保护放在首位。

  人民法院在工作当如何保障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就此,颜茂昆告诉记者:“一是少用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二是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审查证据;三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可以适当运用刑法总则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条款;四是根据犯罪特点,可以多适用罚金刑;五是充分运用减刑假释手段,对于确有悔罪表现、改造良好的犯罪企业家,可以进行减刑或者假释。”

  保护产权的相关中央文件中提出,“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从法律角度,要如何理解?

  颜茂昆认为,所谓“发展的眼光”,就是不仅要看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更要看现在的形势、当前的政策和法律的变化。

  “过去某种行为被禁止或规定为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可能已经放开或不认为是犯罪,过去法律规定某种犯罪的刑罚较重,现在刑罚可能已经变轻。对于以上不规范行为,则不宜按照过去的规定去追究责任,同时这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颜茂昆说。

  谈到如何保障企业家的财产权问题,颜茂昆介绍,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慎重原则,查封、扣押、冻结不能够超越法定的对象、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坚持最低限度原则,除了依法责令需要关闭的企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坚持责任自负原则,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财产时不能牵连、株连。

  “法院要多想办法,不能简单化、粗暴化,特别是要防止办一个案件搞死一个企业的情况发生。”颜茂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