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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

来源: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4-27 09:11

  2020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提出了我省的具体措施。

  《若干措施》明确,要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设立和换届有关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加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队伍建设,积极稳妥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推进行业协作,提高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若干措施》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仲裁工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加强仲裁委员会党的建设工作。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各市政府要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把仲裁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仲裁工作,并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好本措施的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要及时报省司法厅。

  《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工作创新,操作性更强。明确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要报告省司法厅,制定和修改章程经组建的市政府批准并报告省司法厅。对新选聘仲裁秘书学历以及仲裁秘书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仲裁委员会每年提取仲裁发展基金比例作出规定。提出建立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加强仲裁委员会党的建设工作,具体由市司法局党组负责。

  《若干措施》的出台对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进一步发挥仲裁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开创山西仲裁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