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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通报两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5-22 16:13

扫黑除恶一年多来,我市以强大攻势席卷黑恶,以迅雷行动重创黑恶,对黑恶势力犯罪初步形成压倒性态势,治安环境明显改善,党风政风持续好转,人民群众广泛赞誉。为进一步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日前,临猗扫黑办通报两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今年3月22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范某龙、张某、荆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范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晚,被告人荆某纠集被告人李某、范某龙和胡某(另案处理),在临猗县城井队附近截停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4人持洋镐把、棒球棍对出租车进行打砸,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后逃离,致使李某某左眼受伤。案发后经鉴定,李某某所受左眼损伤达重伤二级。

  2016年6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过生日,邀请被告人范某龙、张某和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及被害人段某在临猗县城一海鲜烧烤店吃饭。吃饭期间,胡某与被害人段某发生争执,打了段某一耳光,随后被告人李某、范某龙、张某和胡某持木棍、凳子对段某进行殴打。

  2016年8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范某龙和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在聚会过程中胡某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聚会结束后王某等人离开,被告人李某、范某龙和胡某驾车追赶到临猗县丰喜大道将王某打伤。案发后经鉴定,王某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30%,评定为轻伤一级;左肩背部、右肘外侧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和王某达(另案处理)得知其朋友吴某(已治安处罚)等人被刘某打伤,便驾车在临猗县百里店村口找到被害人刘某,持洋镐把对刘某进行殴打,并将刘某拉至临猗县人民医院,让吴某对刘某进行殴打。

  综合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临猗县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今年3月14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段某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王某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卢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靳某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韩某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雷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系临猗县一KTV的股东。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段某以每月支付一万元的佣金雇佣胡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达(KTV员工称呼其为“达哥”)等人“看场子”“当打手”,形成以被告人段某为首,胡某、被告人王某达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以暴力手段在KTV经营期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逞强耍横,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秩序的恶势力。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临猗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张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