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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暴力袭警 维护民警权威

来源:临猗公安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8-20 15:47

2021年8月14日22时许,临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临猗县三管镇李卓路口设卡检查酒驾时,一辆双排车驾驶员拒不配合检查,强行闯卡。交警大队民警驾驶警车跟随嫌疑车辆驶入临猗县三管镇某塑框厂内将其拦截,发现驾驶员原某浑身酒味要求其配合检查,原某拒不配合检查意图逃离。在民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陆某(女,驾驶员原某妻子)情绪激动从房间内冲出,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破口大骂,同时左手揪住民警警服衣领,右手朝民警头部、面部连续击打数次,民警对陆某进行劝阻,在劝阻过程中,陆某仍未停止对民警的辱骂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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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临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快速反应,将犯罪嫌疑人陆某控制,并第一时间固定了相关证据。陆某面对铁证如山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拒不认罪,态度恶劣。

2021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陆某因涉嫌袭警罪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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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暴力袭警不仅冲击了法律底线,也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伤害广大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感。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