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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一男子酒后袭警被刑拘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9-18 16:19

运城长安网讯 (通讯员 董洁)喝酒可以尽兴,但酒后不可任性。近日,临猗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了一起酒后袭警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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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16时许,临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李峰、荆博等人在县城财政局家属院门口处理一起皮卡车与轿车剐蹭交通事故时,要求坐在皮卡车后座的宋某(酒后)下车配合调查,宋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将交警队民警李峰额头及下巴打伤。交警队民警荆博见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10处警队到达现场后,要求宋某配合调查,宋某仍拒不配合调查,期间造成严重交通堵塞,为消除安全隐患,尽快恢复道路交通秩序,110处警队及交警队民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宋某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宋某又用拳头朝110处警队民警张海兵脸上打了数拳。

目前,宋某因涉嫌袭警罪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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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不仅冲击了法律底线,也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伤害广大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感。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