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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巡逻防控显成效 民警盘查擒获“小蟊贼”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2-17 16:37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董千瑞)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党委总体安排部署,盐湖公安紧紧围绕“破小案、保民生”工作目标,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主动作为,连续奋战,始终保持对“盗抢骗”等民生案件的严打高压态势,扎实做好治安防控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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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分局刑警大队警犬中队夜晚巡逻至盐湖区购物中心附近时,发现一名男子鬼鬼祟祟行迹十分可疑。民警立即上前对其进行盘查,得知该男子名叫谢某,28岁。面对民警的问询,该谢神色慌张,且手不停向裤兜里摸索,像是故意遮掩裤兜里的物品。这一细节被民警发现,经现场检查,果然从其裤兜里发现尖嘴钳子一把。后民警又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三辆自行车,在问其自行车来源时,谢某支支吾吾,答非所问。随后,将该谢某移交分局刑警大队东城中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谢某(男,28岁,万荣县人)在盐湖区高家垣东口、西口附近多次盗窃自行车四辆,后将其中一辆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获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切勿为图一时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后悔一生。同时,提醒大家在停放电动车、自行车时,不要图一时方便随意停放,最好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点或在监控的视野范围内,锁好U型锁,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一旦发现被盗,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另外还应明白,收购赃物是违法行为,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守护平安,人人有责。对来源不明的东西,大家一定不能购买,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因小失大。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