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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公安破获一起印刷厂盗窃案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1-14 10:58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赵捷)面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盐湖公安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党委总体安排部署,全员发动、快速反应,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努力做到疫情防控和破案打处两手抓、两不误,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盯民生案件不放松,为维护辖区安定和谐提供坚强保障。

  2021年12月28日,盐湖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在盐湖区姚孟办壕头村东引黄渠北经营的印刷厂大门锁被撬,车间内两台彩印机、一台覆膜机、一台冲床零部件被盗,价值总计3万余元。

  接警后,分局刑警大队打黑中队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办案民警通过调取案发地附近视频监控进行追踪查证,经过连续多日的追踪研判,发现三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2年1月10日,办案民警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尉某某、赵某某,1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韩某某,破获该起盗窃企业生产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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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021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尉某某窜至盐湖区姚孟办壕头村东引黄渠北的印刷厂,盗取车间内机器上的零件,并将所盗赃物按照废铁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挥霍。

  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等4人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切勿为图一时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后悔一生。同时,企业单位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管理。一旦发现被盗,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