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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公安快速查处一起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2-25 15:17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腾戈)2月23日,盐湖公安分局网警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社交网络平台散播一条“一男子拦截并趴在一出租车车前被顶风危险行驶”的短视频,该视频被多人转载,引发不良影响。发现此情况后,盐湖公安分局迅速组织网警、派出所、交警部门展开调查工作。

扰乱秩序.jpg

  经核查:2月23日14时许,姚某飞(男,32岁,A出租车公司司机)与张某(男,28岁,B出租车公司司机)二人在盐湖区留驾庄村路口排队等客,姚某飞发现张某有拼客行为,便驾车跟随张某的车辆至学苑路沃尔玛超市西口,随即下车拦截张某车辆并发生争执,当张某欲驾车离开时,姚某飞强趴在张某车辆发动机盖上,但张某置姚某飞人身安全不顾加速行驶数十米后停止。二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盐湖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人员姚某飞处以行政拘留7日、违法人员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针对张某拼客行为已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