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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屡盗窃电动车 “雌雄大盗”落法网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3-23 15:37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腾戈)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党委总体安排部署,盐湖公安紧紧围绕“破小案、保民生”工作目标,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主动作为、连续奋战,始终保持对“盗抢骗”等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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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5日,经过多日摸排蹲守,刑警大队打击盗窃电动车专班在盐湖区建材巷一废品收购站将正在销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兵、张某英二人当场抓获,成功破获多起盗窃电动车案件。

  经查:2022年3月初至今,犯罪嫌疑人张某兵(男,47岁,有盗窃前科)、张某英(女,47岁,甘肃省康县人)二人在建材巷、家电市场附近多次盗窃电动车,将其中一辆改喷漆色后自己使用,其余盗窃车辆拆卸后卖至废品收购站。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兵、张某英已被盐湖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今后,盐湖公安将继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加大民生“小案”侦破力度,严厉打击“盗、抢、骗”违法犯罪,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