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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仍不悔改 重操“旧业”再落法网!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4-14 09:13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腾戈)近日,盐湖公安连续接到多名群众报案称:自家门锁被破坏,家中财物被盗走。面对近期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分局刑警大队在承担疫情防控执勤任务的同时不忘打击主业,一手抓防疫,一手抓破案。接到报案后,刑警大队立即成立以打黑中队为主力的打击专班,对近期发生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经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所选作案地点多为农村、城中村等地,人员流动十分复杂,给民警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挑战。

  办案民警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承担着在隔离酒店执勤任务,时间紧,但破案工作刻不容缓,民警在完成执勤任务后立刻赶往单位,一遍遍对调取的监控视频细致分析,对掌握的线索全面梳理研判,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经连续多日侦查分析后终于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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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1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磊在盐湖区西冯村一公寓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磊(男,21岁,万荣县人,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2022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大肆疯狂作案,流窜盐湖区不同地点,在北相镇、西冯村、八里铺等地多次作案,采用身体冲撞方式,暴力破坏门锁进入房内后盗窃大量金首饰、金耳环、现金等物品,涉案金额5万余元,所得赃物均被挥霍。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磊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今后,盐湖公安将继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加大民生“小案”侦破力度严厉打击“盗、抢、骗”违法犯罪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