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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被遗失承运人如何赔偿?

来源:运城日报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8-12-28 08:56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张玲联系致远物流公司员工高某,称有40件服装需要寄往云南。高某上门验视后进行邮寄,收取快递费用36元。到2018年3月20日,快递一直未签收,张玲便打电话到物流公司客服部门查询,后确认该包裹已遗失。

  张玲联系高某商量赔偿事宜,要求赔偿衣服损失10000元和快递费36元。但致远物流公司认为张玲在邮寄该批衣服时并未告知数量与价值,高某提醒了张玲邮寄贵重物品请自觉保价,但张玲未进行保价。《快递服务合同》第四条非保价条款约定:“寄件人应在详情单上对快递价值进行选定,如快件毁损灭失,按寄件人选定价值进行赔偿;寄件人没有选定的,则寄件人确认该快件价值在500元以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确认价值内赔偿。”现愿意按照《邮政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快递费的3倍赔偿。

  梁嫣、蔡燕燕(实习)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玲和致远物流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致远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且对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就遗失货物赔偿金额的确定,快递详情单背面载明的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条款存在加重张玲责任、排除其权利的内容,是限制赔偿责任条款。致远物流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张玲注意该条款,并就该条款向张玲进行说明,故该条款对张玲不产生效力。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致远物流公司应赔偿张玲的实际损失金额和快递费。张玲损失的衣服价值究竟是多少钱,需要张玲提供一定相应的证据来印证。 (本栏稿件由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