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说法 >

离婚一方净身出户 对外债务也需共担

来源:法制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9-01-14 08:56

  约定离婚时一方“净身出户”,真的能让此前的婚内财产关系“一干二净”吗?

  2017年,惠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由惠某享有,所有夫妻共同债务也均由惠某承担。2018年8月,惠某的姐姐将惠某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张某在庭审中抗辩,其与惠某已经离婚,该笔债务在离婚时已经作出处理,由惠某承担,故其不承担该笔债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约定是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据此,法院判令张某与惠某共同向债权人偿还该笔债务。

  法官庭后表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上述规定表明,虽然双方离婚时可以约定如何清偿债务,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合法债权。离婚时,当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不管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如何,夫妻双方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偿。一方全部清偿了债务后,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