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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没看仔细 打官司要远赴千里?

来源:法制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9-03-06 09:03

  近日,浙江丽水松阳法院古市法庭受理了叶先生诉李某夫妇股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都是松阳本地人士,却要远赴千里之外解决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

  早在2015年,当时在外创业的叶先生听从广东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李某夫妇的投资建议,与其签订入伙协议,商议通过东莞市某股权投资部间接持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在协议中约定若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则李某夫妇需回购叶先生持有的股份。有了合同,叶先生便放心了,陆陆续续投入30余万元购入股份。但是时间一天天地过去,眼看都到2019年了,李某夫妇说的公司上市一事还没个影,叶先生与他们协商也没解决问题,这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夫妇回购属于他的那份股份。

  松阳法院古市法庭接到起诉材料后,发现叶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告知按照管辖条款叶先生需要到东莞当地仲裁。得知此事后叶先生表示非常后悔当时签订协议时没有仔细审阅,现在只能付出额外的代价。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法制网记者 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