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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公安:贾村乡一居民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1-17 16:36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冯峰)2021年11月16日,违法行为人贾某某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送至盐湖区拘留所执行拘留。违法行为人贾某某是万荣县贾村乡居民。2021年10月27日,贾某某的丈夫王某因田间路与本村居民发生纠纷,引发打架。万荣县公安局贾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受案调查。11月15日,贾村派出所民警前往王某家依法对其进行传唤,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在场的贾某某当场撕毁了民警手中的《传唤证》,阻碍办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万荣公安:贾村乡一居民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

经调查,贾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对贾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