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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所 容留他人“过把瘾” 触犯刑律 结果自己“入牢房”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2-15 09:20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柴川)因为交友不慎,结交了几个“瘾君子”,结果他们吸毒,自己却因为提供场所而犯了罪。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村民张某在本县经营一农资化肥店,生意挺红火。后来张某结识了刘某、裴某、尚某等人,这几个人有吸毒的嗜好,时不时地聚到一起“过把瘾”。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张某在其经营的农资化肥店内,先后四次容留刘某、裴某、尚某吸食毒品咖啡因四次,单独容留尚某吸毒两次。案发后,刘某、裴某、尚某因为吸食毒品,分别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而张某则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