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说法 >

注意!这样借钱给别人,打官司都帮不了你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3-06-12 09:53

将自己的存款借给朋友放高利贷

以此赚取高额利息

这种看似“轻松”的“生财之道”

在生活中并不鲜见

但它有没有风险呢?

这种高额利息是否有效呢?

来看今日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张某通过朋友结识了某小额贷款公司经理孙某,双方约定张某出借给孙某60万元,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孙某支付张某3.5%的利息作为回报,后孙某向张某出具了60万元借条。截止2018年3月,孙某共向张某支付利息52.5万元。2018年3月后,孙某的小额贷款公司因证照不全被依法取缔,此后孙某再未向张某支付利息,亦未归还60万元借款本金。2022年8月17日,张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孙某归还借款60万元并按借条记载的月息3.5分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明知孙某系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用钱而向其借款,借款用途为违规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次,案涉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月息3.5%,该利息约定明显超过了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张某要求孙某支付高额利息的主张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再次,借款被认定无效后,孙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孙某已支付的52.5万元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孙某应予返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领域的高息问题已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案中,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法律对该种行为应予以禁止,依法不予保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断修正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保护上限,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