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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 庭审现场全程直播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05-29 09:35

运城长安网讯 (通讯员 张鹏飞)  5月25日上午9时,在河津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院长王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军霞、人民陪审员卫凯明组成合议庭,对被告卫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非法侵入住宅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市检察院检察长钱如山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某某新建住宅与被害人房屋相邻,两家因宅基地产生矛盾。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卫某某伙同身穿孝服的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系被告子女)以其夫死亡系被害人殴打造成为由,敲开被害人院门,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当日被害人报警,市公安局民警劝离未果。被告人卫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将生活用品搬入被害人家居住长达两月有余。期间,被害人家人欲进入住宅,被告人持铁锹、菜刀站到院门处堵截威胁。2017年8月29日,市公安局民警再次劝离被告未果。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建议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开庭前,王军仔细审阅了卷宗材料,撰写了阅卷笔录,并亲自指导合议庭拟定庭审提纲和方案,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王军与合议庭成员配合默契,张弛有度把控庭审节奏。公诉人和被告人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本案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进行了直播。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侵入原告住宅,侵犯了其私有财产,不仅使原告合法权益受损,自己也得到法律惩处。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公民住宅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产生矛盾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作出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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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