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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曲沃通力合作纠正一起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案件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4-08 09:33

  运城长安网讯  近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执检部门与新绛县司法局在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大力支持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撤销缓刑。该案成为该院首例跨地区通力合作的第一宗脱管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居住新绛县龙兴镇云水小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因同案犯上诉,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临刑终字第004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某自2016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期间在新绛县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9年2月,新绛县检察院执检干警在日常社区矫正检察过程中发现,罪犯杨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9年2月1日到县司法局报到后,脱离监管至今。发现脱管后该院立即组织执检干警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杨某某居住地多次查找,并联系其亲属,均未找到杨某某,且电话关机,无法联系。杨某某脱管超过一个月后,该院通过多次与县司法局、曲沃县法院等单位联系、协调沟通后,监督县司法局向曲沃县人民法院发出了《撤销缓刑建议书》。2019年3月19日,曲沃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杨某某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裁定书。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被撤销缓刑全程监督,有力地维护了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敲响了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依法服刑、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警钟。

在本案中,面对遇到两地案件,新绛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积极和新绛县司法局与曲沃县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构建上下联动、跨区域协作机制,从而形成工作合力,更好的解决问题,实现从“单打独斗”到“跨地联动”的新发展,为检察工作跨区域异地法律监督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刘兆麟 吴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