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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重大毒品案件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3-23 09:57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柴川)3月22日,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在新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师兆琳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此次庭审是落实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实一线办案力量、发挥办案示范引领作用的具体实践。  

发挥示范引领 注重办案实效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重大毒品案件

  基本案情

  黄某某平时从事长途运输工作,偶然染上毒瘾后不能自拔,为维持吸毒的恶习,便走上以贩养吸的不归路。2017年3月至2020年4月,先后向于某、薛某、赵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9.84克。

  2021年11月30日新绛县公安局以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我院审查逮捕,师兆琳检察长亲自办理此案,通过阅卷及讯问嫌疑人,发现黄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基本确凿,但黄某某患有心脏病、脑血栓、右手重度肌无力,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不符合羁押条件,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完善证据,要求对未询问到的赵某进行询问,并依法调取黄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补齐相关证据。

  2022年1月10日,新绛县公安局将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定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1.84克。师兆琳检察长在审查案卷中发现公安机关仍未对赵某进行询问并补齐相关证据,本着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的司法理念,同公安机关一起找到赵某,并对赵某进行询问,经询问和对赵某手机进行勘查,发现黄某某多次向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遂依法追加黄某某贩卖毒品数量48克,合计79.84克。针对黄某某在公安机关零口供,拒不认罪的态度,师兆琳检察长多次对黄某某释法说理,感化教育,晓之以理,就每一起事实向黄某某出示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和毒品数量计算办法,并向其讲明认罪认罚的法律适用及从轻幅度。通过思想教育、释法说理、开示证据等多种方式,促使黄某某在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发挥示范引领 注重办案实效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重大毒品案件

  庭审中,师兆琳检察长紧扣犯罪构成,依法讯问被告人,当庭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有力指控了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当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对提升新绛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起到示范表率作用,引导检察干警更新司法理念,转变工作思路,切实做到能动履职,止于至善,进一步提升我院办案实效,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