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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分割引矛盾,公正裁判解纷争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2-09-15 17:11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任雅茹)近日,闻喜县人民法院东镇法庭成功处理了一起亲属间因分割死亡赔偿金引发的纠纷。该纠纷自2020年9月25日事发距今已近两年时间,期间经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是向闻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正分割20万元死亡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5日,武某某在就医时死亡,事后经运城医调委调解,达成一次性赔偿20万元死亡赔偿金的协议。因武某某父母、妻子就该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万元死亡赔偿金暂存放于运城医调委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武某某妻子密某某及其两个儿子作为原告起诉武某某父母要求分割该20万元。

  经审理,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一密某某具有劳动能力,且在武某某离世后已取得保险理赔款十余万元,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较低,可适当少分,分得10%,原告二、三系武某某未成年子女,其成长过程中必然支出较多生活费、教育费等,应适当多分,酌定原告二、三各分得25%。二被告作为武某某的父母,辛苦养育成人的儿子突然离世,受到的伤害很深,且被告李某某常年照顾原告二、三,在其儿子武某某去世后又身患疾病,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较高,故二被告可予以适当多分,各分得20%。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配,而非等额分配。

  本案原、被告作为死者武某某的骨肉至亲,因分割死亡赔偿金等发生矛盾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通过理性方式来解决诉求,毕竟一家人,亲情无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01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02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