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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申请执行人的公开信!请注意查收........

来源: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赵婕 | 发布时间: 2021-05-08 16:33

各申请执行人:

       经过法院的调解、审理、裁判,您得到了生效的裁判文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您又有了一个新的身份——申请执行人。我们理解您对执行的迫切期望,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将重新审查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根据该案件特点制定执行方案,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了解其财产状况,有针对性的采取传唤、拘传、罚款、拘留、搜查、强制开启、失信惩戒、打击拒执等强制措施。为了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制度改革,推进包括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与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构建执行集约化管理、发送《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定制失信被执行人专属“失信彩铃”等创新举措,加强了与公安、不动产、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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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执行工作并不像您想象的那么简单,案件的胜诉并不等同于权利必然实现,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少,被执行人的配合程度,法院执行的手段、方式、措施,以及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配合程度和能力等等。执行并非万能,“必须得到执行”不等于“完全能够执行”,请您正确区分“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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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不力”又称之为“消极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法院执行不为,怠于执行,拖延执行的情形。针对“执行不力”,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规范各级法院的执行行为,如您发现我院执行人员有下列行为:

       (1)您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执行财产或线索,执行人员不调查、不核实;(2)被执行人财产权属明确而不冻结、不查封;(3)已查封的财产可以处置不处置;(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抗拒执行应处罚而不处罚;(5)被执行人应纳入失信人名单而故意不纳入;(6)失信被执行人应被惩戒而不采取信用惩戒措施;(7)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而不追究其刑责;(7)其他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和能力的情形下法院执行不为,怠于执行,拖延执行的,您可以向盐湖法院执行局或有关部门反映,对“执行不力”的,坚决依纪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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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执行不能”的,您就要理性思考和对待了。“执行不能”是指在客观条件下,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自身没有条件或者能力去履行,案件没有执行可能性的一种客观法律现象。您也许会不解,法院执行竟然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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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一个简单的借款行为,您将款项借予他人,在取得借款收益(也许是无收益的)的同时也承担着交易受损的风险。您的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除了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外,还取决于您自己积极规避、防范风险的能力,比如在出借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您主动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等。须知,法院的强制执行本质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律提供给权利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并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因此,债权不能通过强制执行得到实现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这是您必须面对的,也是您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俗称“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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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您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一切能查证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和线索,而不是单纯性地等待执行款到账。我们的工作,需要您的密切配合与主动协助,否则,法院依职权无法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财产或者线索而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只能由您承担。
      盐湖法院能向您保证的是,我们将依法用足一切强制执行手段,竭尽所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大力惩治“老赖”、全力攻克执行难的征程中,希望您与我们携手前行,共同发力,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