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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来了!全省政法机关服务“四为四高两同步”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山西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4-23 14:54

  为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精准对接中心工作,有效服务发展所需,依法保障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践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理念

  1、在全省政法机关组织开展“更新执法司法理念、改进执法司法作风”专项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把平等、审慎、谦抑、善意、文明、规范等执法办案理念贯穿到每起案件、每个环节中去,切实防止和纠正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良倾向与作风。

  2、全面清理各级政法单位现有规章制度中不利于平等对待当事人或有效服务高质量转型发展的相关内容,统一立案受理、审批管理、诉讼执行、法律服务、司法救助等政法工作程序和适用标准,做到对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本土企业或外来企业、大中企业或小微企业都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歧视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

  3、建立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备案审查制度,下级公安机关拟对相关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批准;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制度机制,对罪与非罪把握不准的经济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前应当加注派驻检察官意见。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罪名立案侦查的涉企案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坚决杜绝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4、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自首、立功且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一般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应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及时沟通,方便企业做好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接替工作;拘留、逮捕后不存在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经营者需要在羁押或服刑期间行使决策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且不影响刑罚执行的,从宽把握、依法保障,最大限度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5、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掌握好侦办、起诉、审判的尺度,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一律不得定罪处罚;对于法律政策不明、定性界限不清,能作一般违规违法处理的,不以刑事犯罪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的,能不起诉的不起诉,能不判处实刑的依法适用免刑、缓刑;对企业间因财产、股权等利益冲突引发的轻微经济犯罪,能刑事和解的,尽量促成和解解决,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法律包容和试错空间,让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6、依法审慎采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扣划资产。对正在生产经营中和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能“活封”“活扣”的原则上不予“死封”“死扣”,允许其继续使用,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涉案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财产保全、执行的,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执行。冻结银行存款时应明确具体数额,不得限制超出冻结数额部分的流通和账户的正常使用。

  7、依法处置涉案企业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所得,对合法财产在结案后应当尽快返还。企业被判处罚金刑,罚金数额较大、影响到企业经营运转的,可以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缴纳期限或分期缴纳,避免出现“罚金到位、企业倒闭”的现象。

  8、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人民法院已控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采取措施的被执行人,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企业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已经偿付生效判决确定执行标的额70%以上的被执行企业,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前提下,可以提前撤销失信惩戒措施,帮助企业尽快松绑脱困。

  二、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

  9、建立政法单位领导联系企业机制,各级政法单位班子成员定点联系、“一对一”服务辖区内1—2个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帮助解决经营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风险隐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0、建立分类处置、快速化解涉企案件矛盾纠纷机制,引导企业多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便捷途径解决商事纠纷;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协作,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和诉讼有机衔接的诉调对接平台,把涉企纠纷解决在早、化解在小。

  11、开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简化办案流程,加快办案进度,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相关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坚决防止因办案拖拉把企业拖“瘦”拖“垮”。

  12、建立企业和项目建设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机制,运用执法司法大数据对企业涉法案件每半年进行系统研究分析,梳理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做好案例警示、风险提示等指导服务,帮助企业防范风险,提升维权能力。

  13、深化执法公开、“阳光司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办案流程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办理结果公开、投诉救济渠道公开的制度机制,依托门户网站、手机APP、服务电话、服务平台等,便利企业和群众查询公开内容、办事项目、案件进度等,以公开增进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清除“暗箱”操作的可能与疑虑。

  14、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政法机关与发改、银行、税务、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的联动配合,采取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对诚信企业依法酌情降低诉讼担保金额、提供更多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加大信用企业扶持保障力度等措施,支持鼓励企业诚信守信经营;对虚假诉讼、不正当竞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等,及时联合惩戒,努力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三、开展护航高质量转型发展专项行动

  15、开展投资创业者保护专项行动,及时受理企业家特别是外来投资创业者的报案、控告、投诉,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行政审判手段,依法制止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多头执法、交叉检查等吃拿卡要、刁难损害投资创业者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对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绑架、拘禁、故意伤害和侵吞霸占资产、诬陷诽谤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打击一起,进一步营造尊重企业家、善待投资者、保护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16、开展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声誉、扰乱市场、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法法”衔接,依法惩治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7、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专项行动,加强与金融及其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套路贷”、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犯罪,依法审慎处理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产生的融资借贷、连环担保、证券保险、股权转让等案件,遏制违法违规融资举债行为,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保护好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18、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积极参与“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全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构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体系,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服务美丽山西家园建设。

  19、开展法治助力脱贫攻坚专项行动,深化送法下乡法治宣传,做好58家律师事务所对接58个贫困县法律扶贫工作,凡涉及贫困户的案件全部予以法律援助,凡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群众一律实行司法救助,严厉打击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犯罪行为,依法保护贫困群众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扶贫”保障“精准扶贫”。

  20、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专项行动,对党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按照“控新治旧”要求,集中清理攻坚,力争全部化解积案,不产生新案,切实增强党政机关自觉履行法律生效裁判意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21、开展涉产权冤假错案甄别纠正专项行动,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办理的涉及企业和企业家产权刑事犯罪申诉案件逐案排查,及时甄别纠正一批冤假错案并向社会公布,为企业和企业家恢复名誉,对相关案件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建立起纠正冤错案件的常态化机制。

  四、积极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解难纾困

  22、加强企业和项目周边治安整治,对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经济园区周边治安形势定期研判,强化经常性警企联防和巡逻盘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排查发现治安隐患,持续引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时打击侵企扰企的“行霸、市霸、村霸、路霸、车霸”和插手征地拆迁、破坏生产经营、阻碍建设施工、盗抢生产建设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园区和企业安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23、深入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平安企业、平安工地、平安园区创建工作,指导各单位、各企业扎实做好内部治安防范、矛盾纠纷化解、安全隐患整治,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24、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的保护力度,审慎处理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融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员收益转化分配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保障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

  25、支持企业改革改制,严格实行产权保护,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股权代持企业,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国有或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妥善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畅通股权转让渠道,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

  26、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并重,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平台,及时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和解、调解方式,鼓励劳动者和企业共渡难关。对恶意拖欠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暴力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打击惩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7、合理运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制度,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对有挽救可能、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支持其甩掉包袱、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僵尸企业”“空壳公司”等救治无望或产能落后,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企业,加快破产清算,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实现经济资源的盘活与重新流动;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事件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28、高度重视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引发的涉土地、拆迁等案件处理,在依法补偿到位、维护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依法支持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五、提供更贴心、更贴近的公共法律服务

  29、深化“放管服效”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对政法服务管理事项和办事、诉讼环节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明确政法各单位具体精简事项、办事指南,能网上办理的一律推行“一网通办”,确需现场办理的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解决多次跑、办事难等问题。

  30、推行派出所一个窗口综合办理公安业务,按照“不找警种、不分区域、一次办成、全省通办”原则,首批下放22项公安业务至派出所办理,其中交管业务17项,出入境业务5项。

  31、办证业务提速,实现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5类出入境证件当天受理、当天制证、当天寄出;放宽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政策,全面改进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制度,为企业用工落户提供方便。

  32、改进交通违法记分管理,通过“一网通办”中的“交通违法学习教育平台”,倡导广大驾驶员在线学习交通法规,在线参加交通法规考试获得学习积分,以积分抵扣交通违法扣分,增强驾驶员学法、用法、守法意识。优化道路交通管理服务,在重点企业及重点在建项目周边路段,科学设定禁限行路段、时段,提高企业运输车辆通行效率。

  33、开通紧急商务出国(境)绿色通道,省内企业需出国(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等紧急商务活动的,可通过公安“一网通办”平台预约,并按预约时间到出入境窗口当日办理出入境手续。

  34、建立涉外法律服务省级“人才库”,支持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顾问,探索法律服务业对香港、澳门地区开放,进一步扩大涉外公证合作,健全涉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发挥涉外商事法律组织职能优势,为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法律服务。

  35、深入实施免费法律咨询便民工程,不断完善“12348”热线咨询平台建设,为群众和企业提供网上调解、法律咨询、公证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及律师聘请和司法鉴定指引、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全力做好低收入群体、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法律援助工作。

  36、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打造一批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常态化推动法治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六、主动接受监督,抓好工作落实

  37、省、市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设立公开投诉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与“96301”、“96302”、“96303”涉企服务热线对接,及时受理对政法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建立举报投诉受理、转办、督办机制,实名举报投诉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与否的答复;对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38、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吸纳优秀企业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加入政法监督员队伍,定期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39、强化党委政法委的专项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纪律作风督察和政法单位自查自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加快公检法司联盟链与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通过网上网下监督,坚决查纠整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40、省委政法委和省政法各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政法各单位服务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排名通报,督促相关举措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