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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运城司法局举办模拟法庭活动——酒后驾车要不得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4-04-10 12:00

  运城长安网讯  4月8日,运城市司法局举办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模拟法庭活动。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陈明担任审判长,机关其他公职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证人、被告、辩护人等。全体干部职工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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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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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被告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掉头时与对向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交警管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告拒绝检测,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全面阐释了各自的观点,条理清晰,理论充足,最终本案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结案。此次模拟庭审以“模拟法庭+情景剧”的形式,严格按照法院正规刑事案件开庭流程进行,气氛严肃、逻辑严谨,真实还原了庭审现场。让全局干部职工“沉浸式体验”法院庭审的同时,提升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能力。

普法小课堂

  在我国,醉驾入刑已有十余年的时间。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看具体规定。

那么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可以认定为轻微呢?

《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同时,《意见》也规定了有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

《意见》第十条规定了醉驾尚不构成其他犯罪,但需从重处理的十五种情形,包括: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意见》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罚当其罪,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规定十五种情形需要从重处理的基础上,《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醉驾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