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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加油车”=“移动炸弹”,严查!

来源:盐湖公安 | 责任编辑:赵婕 | 发布时间: 2021-04-21 15:38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心为民解民忧。自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盐湖公安坚持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果,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从群众关心关注的切身利益出发,立足岗位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以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近日,盐湖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一起非法储存、运输、买卖危险物质的违法案件,为道路上消除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经查:违法嫌疑人吕某(男,37岁,盐湖区人)自2021年3月底以来,从他人处低价买入散装“黑油”再加价卖出。4月4日早8时许,违法嫌疑人吕某在盐湖区人民路路边向其他人出售“黑汽油”时被热心市民拍照举报。民警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通过视频锁定嫌疑人。经过民警与其家人联系,讲法律、说政策,耐心做家属思想工作,让其劝说吕某主动投案。在政策攻心、法律震慑下,4月14日,违法嫌疑人吕某来到北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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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吕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黑油”源头、渠道等情况展开进一步深挖调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警方提醒:

       盐湖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无证的“黑加油站(点)”,油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掺杂使假,使用后会排放大量有害杂质、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汽车本身也会造成损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非法储存、运输、买卖危险物品都是违法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希望广大市民一定要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发现“黑加油站(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警方将对此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必将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