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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酒驾不思悔 严查重处法不容

来源:稷山交警大队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8-20 09:42

  

多次酒驾不思悔 严查重处法不容

  2021年8月17日,稷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星、王某兵两人分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

  2021年6月18日晚上19时许,王某兵饮酒后驾驶晋M5***2小型轿车行驶至稷峰街与丰喜路交口处路段时,被在此路段设卡开展酒驾醉驾整治的民警当场拦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王某兵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涉嫌存在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后经对其做进一步血检,显示其血液中最终酒精含量为132.85 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违法行为。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某兵曾于2020年3月份因饮酒驾驶,被稷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6日下午18时许,执勤民警在城区稷峰街与丰喜路交叉口路段设卡开展酒驾醉驾查处,发现一辆晋M2***N的小型轿车在驶近临时检查点时突然停顿,存在可疑,民警遂上前检查,驾驶人刚摇下车窗玻璃的瞬间,一股刺鼻的酒味就扑鼻而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驾驶人王某星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经进一步对其血检,显示其血液中最终酒精含量达到85.33 mg/100ml,属醉酒驾驶违法行为。

  案件进一步办理当中,民警发现王某星曾于2018年4月25日因饮酒驾驶,被稷山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王某星、王某兵两人饮酒后被查处,再次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等待他们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非一句空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能汲取教训,抛弃侥幸心理,遵守交通法规,拒绝违法行为,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