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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涉嫌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0-15 09:29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聂向旭)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发案数、被骗金额也呈较快增长态势。随着手机卡、银行卡办理实名制、人像采集等越来越规范的操作,骗子已无法再用无主之卡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为此,他们转而以租赁、购买他人银行卡“四件套”(即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的形式收集银行账号或者通过设置“跑分平台”、赌博程序等,为网络犯罪活动做准备。

  为严厉打击网络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近日,夏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多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案例一: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群中认识一位好友,对方称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其转账,就可以提取佣金。李某某便向对方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收到钱后又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经查,被告人李某某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涉及多宗网络犯罪案件,流水达460100元,李某某收取佣金719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7193元。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国在国外务工期间售卖赌博机器人,该机器人具有自动开设赌博群、自行统计玩家赔付及转移押注等功能。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国通过代理赌博机器人后台充值服务,获利400000余元。后王某国将赌博机器人介绍给王某飞、李某豪进行网络销售,还成立工作室对赌博机器人进行后台维护和管理,王某飞、李某豪各自盈利6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依法判处王某国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10000元;判处王某飞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66820元;判处李某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60000元。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成为网络犯罪团伙帮凶。严禁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否则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要做到四个不要,一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二不要连接陌生的WiFi;三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四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

  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国家反诈中心”APP是一款能有效预防诈骗、快速举报诈骗内容的软件,里面有丰富的防诈骗知识,通过学习可以有效避免各种网络诈骗的发生,提高用户的防骗能力,还可以随时向平台举报各种诈骗信息,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