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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缉毒不松懈!盐湖公安抓获两名吸毒人员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2-25 10:17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腾戈)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党委总体安排部署,盐湖公安紧紧围绕“破小案、保民生”工作目标,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主动作为、连续奋战,始终保持对“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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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盐湖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线索摸排、分析研判、主动出击,成功抓获2名吸毒嫌疑人。

  2月16日,北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张某虎、贾某锋涉嫌吸食毒品,于当日将二人成功抓获。经对二人尿检,检验结果吗啡均呈阳性。

  经查:违法嫌疑人张某虎于2月15日13时许在盐湖区解州镇一处吸食毒品“黄皮”。违法嫌疑人贾某锋于2月13日14时许,在盐湖区逢春医院路边其车内,吸食毒品“黄皮”。二人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人员张某虎、贾某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警方提示:

  毒品害人害己害家庭,危害猛于虎,吸毒行为付出的代价除了身体、金钱,还有亲情、友情。盐湖公安将持续严打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