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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公安破获系列盗窃农用三轮车案件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5-25 09:10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腾戈)2022年3月份至5月份,盐湖区龙居镇、金井乡连续发生多起农用三轮车被盗案件,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抽调龙居派出所、金井派出所、网安大队精干警力组成工作专班展开案件侦破工作。办案民警结合系列盗窃案案发时间和特点,深入辖区各村委会、街道进行走访摸排,并调取案发地周边监控视频反复查看对比。随着民警摸排调查、监控调取范围不断扩大,嫌疑人终于露出水面,经深入研判分析,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在临猗公安、永济公安的大力支持配合下,5月22日晚,专班民警经过长时间蹲坑守候,成功在临猗县钢材市场一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姚某红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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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反复回看、慢放,仔细查找嫌疑人蛛丝马迹

  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红(男,45岁,临猗县人)因长期沉迷网络赌博,为了筹集赌资,2022年1月至5月期间,该姚多次窜至盐湖区龙居镇、金井乡、永济市卿头镇、临猗县庙上乡、猗氏镇盗窃农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及摩托车疯狂作案50余起,所盗赃物低价变卖后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孔某建(男,44岁,临猗县人)、黄某斌(男,36岁,安徽省人)在明知这些车辆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大量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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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姚某红指认现场(部分)

  目前,已追回8辆被盗车辆,犯罪嫌疑人姚某红、孔某建、黄某斌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盐湖公安将继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加大民生“小案”侦破力度,严厉打击“盗、抢、骗”违法犯罪,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