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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安连查多起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来源:运城公安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6-02-12 09:37

岁末年初

是烟花爆竹“产销运储燃”活动的高峰期

也是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期

运城市公安机关紧盯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关键环节

近日已连续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案件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2025年12月31日,绛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库房内存放100箱左右各类烟花爆竹。经查,孙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烟花爆竹存放于库房内,准备在过年时进行售卖。目前,孙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被绛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缴烟花爆竹1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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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绛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古绛镇某村民院落土窑洞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经查,董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曲沃县购买230件烟花爆竹后存放在土窑内,准备在过年时进行售卖。目前,董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被绛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缴烟花爆竹2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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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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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2日,临猗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驾驶一轻型厢式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目前,张某在未获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现场对查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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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5日,临猗县公安局民警在路面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车辆形迹可疑。经当场检查,车内查获大量无合法运输、储存手续的烟花爆竹,民警随即依法控制违法行为人张某。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收缴了全部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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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安全隐患高发期。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产品:不购买、不燃放来源不明或无正规标识的烟花爆竹。拒绝非法储存:切勿在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烟花爆竹。合法合规运输经营: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积极举报线索: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通讯员: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