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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法院首例“拒执罪”,判了!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09-23 10:41

  在执行案件中,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隐瞒收入、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这样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近日,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执罪”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景某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景某分别与王某、白某及徐某之间有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平陆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景某给付三原告共计30482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景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白某及徐某分别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被告人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景某既未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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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被告人景某每年均有收入,子女就读于私立学校,其隐瞒收入情况,将自己合法收入转入其妻哥张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以无财产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导致涉案的民事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2023年4月,平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景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随即对景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侦查结束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平陆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政法机关以雷霆之力打击拒执犯罪的震慑下,景某家属将18万余元执行款交付到了申请执行人手中,申请执行人对景某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某作为执行义务人,自相关判决生效至被告人景某被抓获,经历10余年,被告人景某明知负有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有履行判决的时间和条件的情况下,却予推脱,且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至他人账户或领取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追究了被告人景某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违反诚信,且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严重藐视司法权威。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其不履行生效判决、转移财产等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即便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迫于刑事制裁压力履行了部分义务,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还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要端正思想态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平陆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