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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冲突酿苦果 法官调解显温情

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8-11 10:32

本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却因工作中的一句口角,演变成一场令人痛心的刑事案件。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为冲动者敲响警钟,也为纠纷化解提供了法律指引。

南某某与王某某同为新绛县某建材公司员工。某日,二人因工作琐事发生激烈争执。冲突中,情绪失控的南某某竟随手抄起工具击打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这意味着,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触犯了刑法!

法院审理:调解为先,法理相融

承办法官深入了解了案情后,认为此案源于一时冲动,双方存在和解基础。法官并未简单下判,而是倾力开展了调解工作:

释法明理:法官向南某某严肃阐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面临的严厉刑事处罚,促使其深刻认识到一时冲动带来的严重后果。

修复创伤:法官积极引导南某某真诚悔过,并督促其积极赔偿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化解矛盾:在法官的耐心沟通下,王某某感受到了南某某的悔意和赔偿诚意,最终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依法裁判:宽严相济,警钟长鸣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南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真诚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轻伤一级=刑事犯罪!法律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即构成刑事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一次口角引发的肢体冲突,直接导致行为人面临刑事追责。

刑事和解≠逃避处罚:和解与谅解是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表现,是法院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绝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免除。

缓刑≠无刑:缓刑是给予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在二年缓刑考验期内,南某某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若违反规定或再犯新罪,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一年有期徒刑。

通讯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