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以案释法 >

驾考“全包”引纠纷,口头约定风险当警惕

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6-08-20 10:32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的发展,一些以“全程包过”“全包取证”为宣传噱头的招生信息频频出现。然而,口头约定的背后往往暗藏履约争议。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驾考培训“包过”承诺未兑现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广大学员和驾培从业者提供了有益警示。

案情回顾

口头约定“全包”,三年后考试资格作废

2023年3月,原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郭某发布的驾考招生信息,遂主动联系郭某协商学车事宜。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向郭某支付培训费用5500元,郭某负责“全包”学车培训及驾考事项,保证王某全程通过考试,直至顺利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科目一考试,同年5月24日通过科目二考试,同年7月14日通过科目三考试。然而,此后郭某长期未安排王某参加科目四考试。直至2026年3月11日,郭某才通知王某参加考试,王某未能通过。此时,王某的驾考三年有效期已经届满,其已通过的科目成绩依法作废,合同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

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退还学车费用8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1787193232306741.png

调解经过

查明事实,明晰责任

案件由调解员吴士难组织先行调解。调解员初步审查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并无任何关于学车具体事项的书面约定。经向王某了解,双方确为口头约定,除最初商定的5500元外,培训过程中郭某又以各类名目另行索要费用,王某先后支付多笔款项。王某表示,其曾就退费事宜与郭某协商,郭某已同意退还8300元,但始终拖延未付。

调解员随后联系郭某,郭某对学车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所收费用均已在培训过程中消耗完毕,不应退还。针对郭某的辩解,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向其阐明: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依据口头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已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按约支付培训费用,郭某即负有及时、全面履行培训及考试安排义务。郭某在王某通过科目三后,无正当理由迟延近三年未通知其参加科目四考试,致使王某驾考有效期届满、考试资格丧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调解员充分释法明理,郭某最终认可自身违约事实,同意退还费用,但表示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调解员遂与王某沟通,王某对分期退还方案予以认可。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郭某分三期向王某退还费用共计8300元。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赋予该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

法官说法

本案因口头约定驾考培训服务引发纠纷,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但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双方虽仅有口头约定,但王某支付培训费用、郭某提供培训及报考服务,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然而,口头约定在争议发生时往往面临权利义务内容难以证明的困境,本案王某除转账记录外,对培训范围、费用构成等核心事项均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即为例证。因此,建议广大群众在学车报名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将培训费用的具体构成、涵盖项目、补考费用承担、退费标准等一一明确,从源头上防范潜在纠纷。

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均应全面、诚信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郭某在收取费用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安排王某参加科目四考试,致使驾考有效期届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也提醒合同各方,无论提供服务还是接受服务,都应恪守诚信、积极履约,怠于履行义务必将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驾考设有三年有效期的规定,学员自身亦应知晓并关注;对于市场上部分“包过”宣传及收取高额费用现象,也需保持审慎,切勿轻信。

通讯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