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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公安持续发力再破多起民生“小”案

来源:盐湖公安 | 责任编辑:赵婕 | 发布时间: 2021-04-13 15:14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盐湖公安突出办实事、开新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严格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结合正在进行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立足实际,从群众关心关注的切身利益出发,坚持小案快破,有赃即追,用实际行动检验教育整顿的成效。

       案例一、4月3日,盐湖公安分局姚孟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其电动车被盗。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通过被盗电动车的定位装置将嫌疑人现场抓获。

       经查:违法嫌疑人李某(男,29岁,辽宁省凌源市人)于4月3日17时许,将停放在盐湖区姚孟办留驾庄村某仓库门口的一辆电动车偷走,随后李某骑着被盗电动车在逃跑途中被民警现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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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法嫌疑人李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案例二、4月4日凌晨4时许,盐湖公安分局姚孟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姚孟卫生院西侧一工地钢管被盗。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经过走访摸排、调取监控视频,于4月5日16时许将盗窃钢管的违法嫌疑人李某勤抓获。

       经查:4月4日凌晨4时许,违法嫌疑人李某勤(男,51岁,陕西省商州市人)驾驶一辆三轮车到姚孟卫生院西侧一公寓,将放在公寓工地一楼的钢管搬到电动车上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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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法嫌疑人李某勤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三、4月6日,盐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北城中队民警经过调查走访,线索摸排,抓获盗窃违法嫌疑人景某。

       经查:违法嫌疑人景某(男,34岁,盐湖区冯村乡人),2月17日22时许,酒后窜至盐湖区原王庄某小区南门对面广告牌下,为了发泄个人私愤,将路边一辆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继而萌生盗窃念头,在车内翻找财物,随后离开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法嫌疑人景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