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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盐湖交警整治停车秩序还路于民

来源:盐湖交警大队 | 责任编辑:赵婕 | 发布时间: 2021-04-3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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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和五中队民警在红旗街对两边非机动车道乱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处罚、教育和劝离,做到还路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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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群众反映的红旗街两边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违法占道,造成非机动车无法通过,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民呼我应”,盐湖公安交警把净化交通环境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抓手,立即展开行动,由辖区中队民警全天候加强巡逻管控,通过视频巡检和民警摩托车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多密度、多频次对违法占用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进行严查严处,同时对驾驶员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告知其违法停车影响非机动车通行造成的安全隐患,提醒驾驶员文明规范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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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整治,民警切实做到还路于民,常态化加强整治,保持良好的整治效果。

      盐湖公安交警指导您如何正确规范停车:

       1.所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严禁任何车辆在未统一施划停车泊位的地方停放。
       2.所有车辆必须按照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泊位停放,严禁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泊位停放。
       3.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停放的,应当按照车辆顺行方向停放,不得逆向停车。按照箭头指示方向停放,将车头朝外,不得逆向停车。
       4.车辆在路沿石上人行道停车泊位停放的,车头一律向外,朝向道路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区域;停车泊位施划有箭头指示的,按照箭头指示方向有序停放。
       5.车辆在路沿石上人行道至第一栋建筑物之间的路面停车泊位停放的,车头一律向外,朝向道路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区域;施划有箭头指示的,按照箭头指示方向有序停放。
       6.单位、居民小区及其门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泊位内,车头一律朝向道路方向或按照箭头指示方向有序停放;门前没有统一施划停车泊位或已取消停车泊位的,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营造平安、畅通、和谐、文明的道路交通秩序,需要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参与。希望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能够按位、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畅通有序、和谐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