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连续2年下降20%,这家法院做了什么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5-08-18 10:33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
连续2年下降20%
上诉率明显低于全市、全省均值
调解率远高于全市、全省均值
行政机关主动撤回不当行政行为
实现零突破
一项项成果背后
是一个个最新解法
“民告官”纠纷如何化解?夏县人民法院作为运城市首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之一,2023年率先与属地平陆县人民法院签订了《行政案件协调合作实施方案》,后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陆续与其余三家属地法院签订方案,构建了“府院联动、院院联合”协同机制,在促进良性互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上形成了强大合力。
为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院院联合工作机制,2025年6月份以来,夏县人民法院与平陆、永济等地党委政府和法院相关人员先后召开联席会,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预防化解”,从源头化解争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端口前移
将末端裁决前置到立案调解
夏县人民法院始终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管辖法院、属地法院和政府部门在源头治理上的突出优势,积极开展先行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以行政审判“小切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大文章”。

原告石某与第三人王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因修路、车辆通行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2024年9月23日,原告石某用锄头将第三人王某的车辆后视镜等砸坏,被告平陆县公安局对原告石某作出行政处罚,原告石某不服,向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夏县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根据“府院联动、院院联合”协同机制,把案件信息依次推送到平陆县人民法院、平陆县公安局。该局领导非常重视,派人专程到法院沟通。夏县人民法院遂组织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调解。
经了解得知,第三人王某在平陆县人民法院起诉石某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石某心生不满,就以平陆县公安局办案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承办法官积极与平陆县人民法院联系,先行处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缓和双方的矛盾。第二次调解时,让平陆县公安局将案件办理过程逐一向原告释明,消除了原告的猜疑和误会。
原告拉着法官的手说:“没想到行政机关能耐心细致地给我讲解每一个流程,公安局处罚我,我心服口服。”随后其便撤回了立案申请。
诉中建议
制发建议函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错
夏县人民法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等,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函的方式,助力行政机关自查自纠、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化解和减少行政争议。

原告王某1966年出生,农村户籍,受雇于垣曲县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环卫工作。
2025年3月15日,王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任。
王某向被告垣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以王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某不服,诉至夏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意见,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遂与人社部门沟通,通过发送建议函的方式,建议被告对王某的工伤申请予以受理。
被告经核实案件事实,主动纠错,撤销了原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受理。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多元化解
诉讼+调解+仲裁解决行政争议
夏县人民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在开展先行调解的同时,将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分别引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引导当事人通过最适合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凝聚共建、共治、共享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合力。

永济市蒲州某砖厂因不服永济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夏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庭审中,承办法官运用穿透性思维对案件细枝末节进行庭审调查,查明被告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款赔付问题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双方对赔付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故意拖延时间提起行政诉讼。
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庭审后,承办法官积极与仲裁机构联系,多次组织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仲裁两案同时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司法释明
从“治已病”到“防未病”的治理升级
司法的权威不仅源于裁判的公正,更植根于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司法释明就是沟通与信任的最好桥梁。在运城中院的指导下,夏县人民法院建立全流程司法释明机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前置案件,在立案审查中告知当事人先行复议,对于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同属地法院一同指导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实现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和就地化解,促进政府社会治理工作提档升级。

2024年7月17日,被告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原告永济市某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经法院指导向永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后,夏县人民法院邀请永济市人民政府、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座谈。
承办法官向双方仔细释明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原告提出的仅因放置在厨房置物架上刚过保质期且不足50元的食品添加剂就被处罚50000元畸高的情况,释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既要体现惩戒性,也要兼顾合理性与教育性的目的。
被告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原告的整改态度、违法情节及后果等因素,决定变更对原告的处罚幅度,该案就此实质性化解。
运城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总结好、推广好“府院联动、院院联合”协同机制,让行政案件信息共享从“个案反馈”走向“类案预警”,从“被动应诉”到“主动预防化解”,助推法治政府、法治运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通讯员:靳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