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争执不休到及时履行:一场因“打井”引发的纠纷这样修复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9-24 10:10
打官司,一头连着法律条文,一头系着百姓权益。如何在庄严的司法程序中,让每一位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仅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能清晰地理解“为什么这样判”“下一步该怎么做”,这既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石。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推出覆盖诉前、诉中、判后及执行全流程的司法释明机制。机制运行以来,有效化解了诉讼中的“堵点”“盲点”,让司法裁判“看得见”,更“听得懂”,在群众中收获了良好的反响。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打井质量引发的合同纠纷,生动展现了法官在这一过程中的积极作为。
打井未果引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五原告为解决农田灌溉问题,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签订钻井合同,约定由张某打一口水井,工程款共计8.8万元,合同约定钻孔深度200米,单价440元/米。施工过程中,五原告支付了6万元工程款,剩余2.8万元约定待“水抽清”后付清,合同还载明“如出现质量问题,张某负全部责任”。
然而,水井完工后,原告发现抽水半小时后水井便无法出水,双方多次协商请人洗井,问题仍未解决。五原告以井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工程款6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被告则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8万元。
调解为轴解纠纷,力减诉讼成本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将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优先选择,然而双方各执一词,均要求开庭审理判决,调解陷入僵局。
庭审中,原告主张井体存在质量缺陷,被告在打井过程中出现石子、水泥不足的问题,导致井底泥沙沉积,且井中出现钢管歪斜的现象。被告则认为井体质量合格,抽不出水系因地下水量不足,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主张。
因无法确定井不出水的关键原因,原告提出申请鉴定,但进行司法鉴定需要花费数万元,不利于减轻诉累,节约诉讼成本。被告还提出尝试再次洗井,然而再次洗井不仅要花费数万元,效果还无法保证。
这两种办法无论结果如何,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鉴于此,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鉴定与二次洗井的高成本与低效益,希望双方都再三考虑。
经过一番释明,被告提出“放弃剩余工程款并退还1万元”的方案,虽未获原告认可,但为后续裁判提供了参考。最终,基于“井抽不出水原因无法确定、双方举证均不充分”的事实,结合被告调解意见,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万元,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释法说理促服判,纠纷彻底化解
判决书送达后,承办法官还分别向双方进行了判后答疑、释法说理,对五原告,明确其因举证不足难以完全支持诉求,同时再次强调鉴定的高成本与诉讼收益的失衡,让原告理解判决的合理性;对被告,一方面阐明判决基于其此前调解意愿的考量,另一方面明确案件证据中“水抽清付余款”“质量问题由被告负责”的约定,若继续争议可能面临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消耗,促使其服判息诉。
最终,五原告理解了判决的合理性,被告亦认可判决结果并在承办法官的督促引导下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纠纷解决后,五原告重新选址打井,农田灌溉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将司法释明贯穿诉讼全过程,从庭前到庭后始终积极搭建沟通平台,避免当事人陷入“鉴定与洗井的双重耗损战”,在判决后通过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疑虑,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这一实践表明,民事审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要灵活运用审判技巧,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让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效率,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服判息诉”的目标。
通讯员:靳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