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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检察院组织学习“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高佳琪 | 发布时间: 2020-05-29 16:11

运城长安网讯  (通讯员 杨云)5月27日,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学习“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常务副检察长靖志科组织学习,政治部主任王晓克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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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了员额检察官更多的办案权限,同时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既承担着更多更大的责任,甚至是主导性的责任,又要在认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辩协商、量刑建议等方面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律师进行大量的沟通协商,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增多,容易被“围猎”。

办法规定,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即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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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在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裁量权方面,办法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开展控辩协商,依法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应当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均衡。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官可以区分情形作出调整。同时,办法还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此外,办法对办案部门流程之外的监督部门的监控、督查、约束、惩戒等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