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治 >

运城中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六条措施》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3-10 09:03

  为了促进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地方经济活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3月5日,运城中院召开了党组会,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形成6条措施。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六条措施


  为了促进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地方经济活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促进发展

  执行中要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将执行和解贯彻执行程序全过程,用好破产重组制度,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市中院要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禁超标的查封执行财产

  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各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查封财产应以其价值足以清偿债务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时应明确具体数额,不得限制非冻结数额的流通和账户的正常使用,不得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两级法院要对正在执行中的案件进行一次“回头看”,对超标的查封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要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范围,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允许继续使用对实现债权没有重大影响的被查封厂房和设备,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被查封的在建工程,允许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用查封财产融资偿还债务。执行中对明确专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范辅助机构工作程序、内容和依规收费,充分吸引更多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依法适当增加财产变价程序适用情形,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四、严格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要规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扩大适用,对于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要不予支持。强化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删除失信信息情形的,应当立即删除。市中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时通过“信用运城”网站向相关单位和机构进行自动推送,确保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联合信用惩戒。

  五、精准运用限制高消费令

  要精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决定。执行中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执行结案前一般不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

  六、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

  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审查,对错误纳入的要予以纠正。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的高消费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对企业限制消费的,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因职务变化的,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