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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3-08-22 15:0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件为人民群众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

基本案情

  2019年3、4月以来,刘某从各养猪场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死猪,自己开车或者雇佣卫某某驾驶三轮车将死猪拉到张某甲家进行屠宰分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肉。其中,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刘某某陆续从郭某甲、陈某甲、姬某甲、姬某乙的养猪场及做生猪贩卖生意的周某甲、张某乙处,以2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六头死因不明的死猪,五头死猪刘某某伙同卫某某、陈某乙屠宰分割后予以销售,剩余一头死猪卖给经营肉店的李某某,李某某屠宰后予以销售。2020年12月 8日,永济市公安局民警和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张某甲家,将正在屠宰死猪的张某甲、卫某某、陈某甲当场抓获。2020年12月28日,经山西中科基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现场扣押的两头死猪的内脏组织猪圆环病毒2型呈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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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查清全部事实后,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经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等11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千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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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猪等禽畜养殖户,在牛、猪发生疾病时,要及时找兽医及相关医疗部门救治,发现病死、死因不明的牛、猪等禽畜后,要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如有必要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出售、转让、抛弃,也不得宰杀、剥食,应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地方销毁、焚烧后深埋。同时食品经营行业从业者,应杜绝侥幸心理,为谋取非法利益触犯法律终将得不偿失;另外,建议广大消费者请到正规商店、市场购买肉类产品,切莫贪图便宜,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