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公安局严查一起假借他人身份诬告诽谤民警案件
来源:运城公安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5-08-07 10:20
7月8日,芮城县公安局维权委员会牵头组织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法制大队、永乐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经过历时19天排查处置,查处一起假借他人身份诬告诽谤民警的案件,违法嫌疑人张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简要案情
6月17日晚,违法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靠在民警王鑫私家车尾部,恰好王鑫要开车离开,王鑫上前劝说张某某离开车尾,以防被车撞伤。张某某借酒与王鑫发生言语争执,待王鑫离开后,张某某便假冒王某某身份信息举报王鑫是黑恶势力,说王鑫喝完酒在大街上辱骂群众,要开车撞死人民群众等。
维权经过
6月19日,芮城县公安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一个名叫王某某的群众反映古魏派出所民警王鑫酒后在大街上辱骂群众,曝出自己是黑恶势力,要开车撞死人民群众等。对此,芮城县副县长、公安局长、督察长张文杰立即批示由局党委委员宁天虎、督察大队大队长李亚斌对该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6月20日,经初步核查,王某某是永乐镇人。随后,维权工作组在永乐派出所配合下,赶往王某某家中。当核查民警针对举报的情况向其进行询问时,王某某称自己于6月17日晚10时已经睡着,并未拨打举报电话,也不认识叫王鑫的民警。核查民警查看其手机通话记录,也未发现拨打记录。核查民警根据王某某已经78岁,也不会上网的实际情况,分析认为王某某并非实际举报人。
核查民警随后向被举报人王鑫了解情况,王鑫称:6月17日晚在东茂广场停车场曾与一个社会青年发生争执,王鑫当晚将自己的私家车停放在芮城县东茂广场停车场后和同事见面聊天,晚23时30分,准备驾驶自己的车回家休息时,看到一个男子靠在自己轿车后备厢旁。王鑫上前请该男子离开,以防被车撞伤。该男子却借酒无理取闹。两人争吵了几句后,王鑫驾车离开。6月18日上午,该青年来到派出所给王鑫道歉,王鑫得知该男子名叫张某某。核查民警根据王鑫提供的情况,怀疑拨打举报电话的应该就是张某某。随后,核查民警立即协调治安大队对张某某进行核查,于6月26日依法将张某某传唤至芮城县公安局。
经询问:张某某承认自己当晚喝酒喝多了,并不知道王鑫是否喝酒,至于举报王鑫喝酒是因为当时生气胡说的,且其在酒精麻醉下,捏造了王鑫在大街上辱骂群众,曝出自己是黑恶势力,要开车撞死人民群众的虚假事实,不仅自己通过手机拨打110进行了举报,而且还用手机网上投诉举报。举报时,为了掩盖自己的身份,张某某凭借自己做煤改电产品,手机上存有用户名单及联系电话,便在举报人信息后面填报了用户王某某的信息。
7月8日,芮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张某某涉嫌诽谤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维权启示
领导重视是维权工作根本保障
督察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线索后,经初步核查发现举报人存在假借他人身份和诬告、诽谤民警嫌疑,立即向副县长、公安局长、督察长、维权委主任张文杰同志进行了汇报,张文杰同志高度重视,责令立即启动维权预案,芮城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了由局党委委员宁天虎为组长,督察大队、法制大队、治安大队为成员的维权工作组,第一时间启动了维权工作。
快速核查澄清是护警关键
维权工作组在针对该问题线索的核查中,始终坚持“快查快结”的原则,在短时间内牵头组织法制大队、治安大队完成全部核查工作后,快速将案件移交治安大队,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既避免了不实消息扩散,也及时为民警进行了澄清正名。
依法严惩是遏制诬告的“利剑”
对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诬告陷害民警的行为,必须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刚性手段,明确“诬告必担责”的法律底线,形成有效震慑。在该案件处理中,张智彤假借他人身份,捏造虚假事实,蓄意对民警进行诽谤、陷害,企图通过诬告干扰社会正常秩序,为此付出了应有代价。
通讯员: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