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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6起重大“套路贷”案件

来源:新浪山西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07-03 10:46

  近期,我市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目前,已打掉涉嫌“套路贷”犯罪团伙6个,刑事拘留33人,批准逮捕26人,暂扣涉案车辆345辆,落实报案人、受害人笔录200余份,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经营的贷款公司20余家。

  据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介绍,运城公安机关集中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有效行动,是山西公安机关集中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第一枪”。

  2018年2月13日上午,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接到受害人刘某报警称:2017年12月,他通过运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万元,但实际到账只有3万元。此后到了还款日,刘某联系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进行还款,但是业务员恶意不接电话,导致刘某未能如期还款,随即受害人的抵押车辆被小额贷款公司偷走,并向刘某索要“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各项费用共计51600元,并威胁受害人说不还钱就卖车。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该公司又要求受害人先后通过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借款以贷还贷,在反复借贷中,受害人刘某不仅车被扣走,还欠下小额贷款公司10余万元的债务。

  2018年4月24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又接到受害人家属崔某报案:其丈夫张某,帮朋友李某在运城几个小额贷款公司共计贷款数10万元。因李某未能如期还款,该贷款公司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频繁对受害人张某及其家属进行骚扰,还以张某家人安全对张某进行威胁,同时收取张某高额的罚息,威逼利诱张某去别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转贷。在一层又一层的套路之下,张某的欠款达到近百万,无力偿还的张某,在巨大精神压力之下,最后选择了自杀。

  这一系列通过“套路贷”实施敲诈的犯罪案件,迅速引起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高度重视。为此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近年来盐湖区涉车贷、房贷纠纷的警情进行全面分析研判,从中发现了一批涉嫌套路贷犯罪的重要线索。

  通过对调查线索的研判分析,专案组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如下特点:前期在受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即犯罪嫌疑人所称的“砍头费”),导致受害人实际到账数额与合同数额相差甚远,同时让客户签署虚高或空白合同,固定其所谓的“合法证据”;中期故意制造违约情形,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并抢夺、窃取受害人的抵押车辆;后期在控制被害人车辆后,巧立名目,以收取“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各项费用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针对这一新型犯罪的严重情况,运城市公安局对此决定:必须严厉打击这种新型犯罪,全力以赴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为此迅速组织了多警种协同作战的打击套路贷工作组。参战民警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全面掌握了“套路贷”公司的违法犯罪事实。

  经过长达3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在掌握“套路贷”公司大量犯罪事实基础上,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工商、金融部门提前对接,进一步提高侦办“套路贷”案件的保障支撑力度,明确了打击和定性此类犯罪的侦办方向。

  2018年4月25日8时许,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抽调刑警、经侦、网警、巡警、110机动队等组成的26个抓捕小组,全面出击,兵分九路对盐湖区26家以“车贷”“网贷”“信用贷”之名进行“套路贷”的公司进行查办。在这次行动中,带回各类涉案人员423人,查扣各类机动车345辆,暂扣33台电脑主机、7台笔记本电脑、1个移动硬盘等电子设备。对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专案组民警进行细致审查,全面梳理,结合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对案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及签署的各种“套路贷”“合同”,围绕车辆信息,积极联系受害人等措施,专案民警追上线、打网络、全力攻坚,夜以继日的对这一套路贷案件进行深入挖掘。

  日前,运城市警方发布公告,责令曾经涉嫌参与“套路贷”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呼吁广大民众,都要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呼吁那些“套路贷”的受害人,都要尽快到公安机关主动报案或依法提供有关受害情况的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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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条款,进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以此侵吞被害人财产的行为。

  “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此基础上,要挟并勒索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这种“索债”,往往伴有“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以实现其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